各獲證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保證有機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國家質檢總局對《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進行了重大修訂,新《辦法》將于2014年4月1日起實施,隨后于2014年4月2日發布了“關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我中心將依據新《辦法》及公告開展認證活動。
新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主要變化如下:
一、新《辦法》進一步規范了認證活動,包括建立有機產品銷售證制度,取消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和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的標識規定。轉換期產品將只能作為常規產品標識和銷售;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而僅含部分有機配料的加工產品,在其產品上將不能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有機”等文字,配料表中也不能標識“有機”。
二、明確行政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加強全過程監管。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可通過以下7種方式進行監管:
新《辦法》同時完善了罰則,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推出機制。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托。如果考慮轉換期、認證申請至認證證書發放的時間,該類企業生產的產品實際將在6~8年內無法再次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三、新《辦法》專門增設了第三章“有機產品進口”,對境外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的等效性評估和進口有機產品監管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四、新《辦法》建立了風險預警機制,認證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等風險預警、監督檢查和消費者投訴、媒體反映等情況,及時發布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的認證風險預警信息,并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公告”設立了過渡期。對于4月1日前獲得轉換認證的產品在證書有效期內生產的產品仍可繼續使用有機轉換標志;標注為“有機配料生產”或對配料進行了有機標注的產品,在證書到期后,不得繼續標注“有機”字樣。
要求各獲證單位及新申請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學習新《辦法》及“公告”,并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執行(可查詢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網站或向我中心索取相關參考文件)。
特此通知。
南京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OFDC)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檢總局關于《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實施相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6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