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認證 [2012] 236號
各獲證組織:
根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制定并發布的CNCA-N-009:2011《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認證實施規則)6.4.1的規定“獲證組織應在銷售認證產品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
請各獲證組織認真學習實施規則相關條款(可查詢國家認監委網站或向我中心索取相關文件),在銷售獲證產品前,及時與OFDC聯系并按相關要求履行辦理銷售證的程序。各獲證組織可以在OFDC網站http://ltsyms.com的首頁/認證服務/銷售證申請一欄中下載銷售證申請書。對于不辦理銷售證而將獲證產品作為有機產品銷售的,一經查實,OFDC將按實施規則8.4、8.5的規定對認證證書進行暫停或撤銷處理。
OFDC銷售證辦理聯系方式:
聯系人:徐航;電話:025-85287248; 傳真:025-8541908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