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獲證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有機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制定并發布了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認證實施規則)和GB/T19630-2011新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同時公布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以下簡稱認證目錄)。自2012年3月1日起,我中心將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和新版國家標準執行認證活動。
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獲證單位及新申請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學習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并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執行(可查詢國家認監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或向我中心索取相關參考文件)。
二、依據認證實施規則5.1,申請認證的產品種類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認證目錄范圍內,自通知之日起,不在目錄范圍內的產品不再實施認證,證書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三、根據認證實施規則6.4,獲證單位在銷售有機(有機轉換)產品前,應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并在銷售獲證產品時轉交給購買單位。
四、根據認證實施規則7.1和7.2,各獲證單位應至少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3個月向我中心提出再認證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我中心可不予受理。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后提出申請的,其申請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進行轉換認證。
五、根據認證實施規則8.1,所有在2011年12月26日之后換發證書的獲證單位,其證書編號必須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我中心將不再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而將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證書編號后再行發放認證證書。使用舊證書編號印制的產品包裝必須在2012年7月1日前使用完畢。
各獲證單位應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在原先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有機生產的特殊要求進一步完善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自身質量監控,確保有機生產管理能符合新的有機產品標準和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
1. 國家認監委2011年第34號公告《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doc
2. 國家認監委2012年第2號公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
產品認證目錄.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